1、请自留一份办证资料复印件供办理土地证时使用。
2、共有房屋须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供共有关系证明;
3、登记材料须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由收取原件单位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证明;如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对涉及到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权的,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5、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须提供监护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有效凭据。
6、在建工程竣工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当会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7、对已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同时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编辑整理:临海房产网)